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号称儿童润唇膏“可食用” 已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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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    发布日期:2023-07-25  浏览次数:129
核心提示: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所谓的食品级儿童化妆品、儿童唇膏等,在广告中宣传可食用,吸引家长购买。但事实真是如此吗?  案情简介  近期,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,对辖区某公司在某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,发现当事人销售一款儿童润唇膏时,在广告中宣传该产品为食品级。  执法人员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
 现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所谓的“食品级”儿童化妆品、儿童唇膏等,在广告中宣传可食用,吸引家长购买。但事实真是如此吗?

  案情简介

  近期,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,对辖区某公司在某平台上的网店进行检查,发现当事人销售一款儿童润唇膏时,在广告中宣传该产品为“食品级”。

  执法人员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和厂商《说明函》等证明材料,证实涉案产品中添加了部分可用于食品生产的原料,但产品属性为“普通化妆品”而非“食品”,当事人宣传使用“食品级”等词汇并无任何依据。

号称儿童润唇膏“可食用” 已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

  法律分析

  根据《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二款“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‘食品级’‘可食用’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”之规定,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,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,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、原料要求、生产条件等。

  当事人在产品标题和详情页面发布含有“食品级”内容宣传广告的行为,违反《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项“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(二)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”规定,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《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  温馨提示

  1、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,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、原料要求、生产条件,完全是两码事,根本不存在所谓的“食品级”化妆品。经营者在宣传化妆品时,严禁使用“ 食品级”“可食用”等词汇误导消费者,否则,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2、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,尤其在选购儿童化妆品时要明确,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它是否“可食用”没关系,评价一个化妆品是否安全,需要评估它的原料安全性,同时还需要评估它的产品配方、生产工艺、使用方式、贮存条件等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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