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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拟规定部分区域禁用含磷洗涤用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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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    发布日期:2017-10-23  来源:中国洗涤用品行业信息网  浏览次数:4593
核心提示: 据华商晨报消息,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规定,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,不得用于居民住宅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医院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。  《条例(草案)》拟规定,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,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、化肥、农药;二级保护区内,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,禁
  据华商晨报消息,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(修订草案)》规定,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,不得用于居民住宅、幼儿园、学校、医院、社会福利机构、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。
 
  《条例(草案)》拟规定,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,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、化肥、农药;二级保护区内,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,禁止在耕地、林地上施用高毒、高残留农药。若有单位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、化肥、农药的,对个人处500元罚款,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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